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要求,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所得额(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申报方式分为自行申报和所属单位代理申报。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请于3月31日以前前往上海市税务局长宁区分局(长宁区天山路1827号1楼)自行申报,或采用网上申报或邮寄方式申报,详情请登录上海财税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栏或拨打税务咨询电话。
上海财税网网址:www.csj.sh.gov.cn/pub/ssxc/zlzy/zcgll/12w/
上海市税务咨询热线:12366
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咨询电话:62730882转12万申报大厅
需要学校代理申报的纳税人,财务处会提前帮助各位有关教职工统计2015年年所得额,并填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请教职工按规定时间到校财务处行政楼A217办理签字确认手续即可,由财务处统一办理纳税申报。
签字确认时间定于1月22日至2月29日(寒假除外)
财务处咨询电话:67874017联系人:纪静
特此通知!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财务处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