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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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通知

时间:2010-03-09浏览:316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摄影: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116日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要求各地自20071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自20061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11项应税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可自行申报纳税或由所属单位代理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可在331日以前前往上海市税务局长宁区分局(长宁区天山路18272楼)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采用网上申报邮寄方式申报,详情请登录上海财税网http://www.csj.sh.gov.cn“网上服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栏。
单位代理申报的纳税人可在38日至319日期间到校财务处(行政楼A216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财务处
                              2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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